台智雲在境內,雲設備為國家設立國網中心,完全符合衞福部電子病歷上雲規範。
衛福部力推遠距醫療:電子病歷上雲辦法下周上路、通訊診療辦法提4大修正方向
衛福部次長石崇良透露,新版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預計下周公告施行,衛福部也將展開通訊診療辦法修正。這個新版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,是指去年12月預告的電子病歷上雲草案,將於本月上路,允許醫院使用雲端服務、設置電子病歷交換平臺,以及全院無紙化。通訊診療辦法修正4面向包括適用情境、實施項目、開放處方、簡化行政程序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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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福部常務次長石崇良今日(7/6)在一場數位健康研討會中透露,新版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預計下周公告施行,衛福部也將展開通訊診療辦法的修正。這個新版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,就是指在去年12月8日至今年2月預告的電子病歷上雲草案,經過半年討論、將於本月上路,允許醫院使用雲端服務、設置電子病歷交換平臺,以及進一步落實全院無紙化。而通訊診療辦法的修正,則是針對遠距醫療需求,就適用情境、實施項目、開放處方、簡化行政程序等4領域來調整。
電子病歷上雲7月上路!提供4面向法源依據
去年受到疫情衝擊、遠距醫療需求大增,作為醫療看診體系中重要基礎設施的電子病歷,面臨調整的需求。衛福部自去年以來就不斷透露,要開放醫療機構使用雲端服務,來處理電子病歷資料。去年12月8日,衛福部進一步預告電子病歷上雲草案,除要讓醫院能使用雲端服務處理電子病歷,也要讓醫院能更徹底無紙化。
該草案預告至今年2月,後來經過近半年討論,新版辦法將於下周公告、上路。這個新版辦法將提供4面向的法源依據,包括雲端服務、資料安全、資料管理,以及資料應用。
就雲端服務來說,醫療院所可自建電子病歷資訊系統或委外(如大專院校、依法登記的法人、機構或團體)建置,也能使用雲端服務,比如醫院在進行系統資料蒐集、處理以及使用資料庫時,可採用雲端服務,並遵守4個規範,包括採取適當風控措施、避免醫療業務中斷措施、監督雲端服務業者,以及停止雲端服務時,必須有套將資料移轉回委託機構或其他服務業者的機制。
而雲端服務的資料儲存地點,以臺灣境內為限,但若有特殊情形,如與國外合作等,就得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,才能使用境外雲端服務。
就資料安全來說,則是指醫療院所可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的機構,來建置電子病歷資訊系統。
而在資料管理方面,則是讓醫院可用電子方式,轉錄院內的紙本同意書和紙本病歷,確認無誤後以電子簽章封存,即視為電子病歷。另一方面,原本醫療法規定需要書面的文件,醫院也能以電子方式保存。
最後,在資料應用層面,則是允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公、私立機構,可設置電子病歷交換平臺,來進行跨機構的電子病歷資料交換。其中,電子病歷的交換格式、簽章和時戳,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。
修正通訊診察治療辦法,要調整4方向和適用身份
另一方面,石崇良也預告,衛福部將就規範遠距醫療的通訊診察治療辦法(簡稱通訊診療法)展開修正,並聚焦於適用情境、實施項目、開放處方、簡化行政程序等4個方向來調整。
首先,就適用情境來說,石崇良列出10種可納入通訊診療的情境,像是急性後期照護、慢性病長期用藥、長期照護、居家醫療、矯正機關收容照護、國際醫療等。不只情境可擴大,他認為,通訊診療的實施項目也可以再擴大,像是用於詢問病情、診察、診斷、開立檢查檢驗單、會診、開立處方,以及原處方調整和衛教等。
就開放處方來說,則是要擴大適用身份,包括病情穩定的複診病人、通訊診療辦法第3條第7款至第9款初診及複診病人,以及山地、離島、偏遠地區和急迫情形的初診及複診病人。
最後,就簡化行政程序而言,則是讓實施通訊診療的醫院,可以繳交核定文件給中央主管機關,來代替撰寫實施計畫。
石崇良也進一步說明,衛福部打算將原本適用通訊診療的5種特殊情形病人,擴大為10種,新增癌末照護、矯正收容機關照護,以及災害、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照護者。而在醫療行為上,則要新增諮詢、診斷、醫囑、會診、開給處方等。
他表示,遠距醫療漸漸成為後疫情時代的新常規,還需要進一步的法規、財務規畫和定位來規範。